规定的医疗期—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在劳动法中是一个容易让HR和法律工作者理解出现偏差的问题,越看法条越迷惑,很多HR甚至都会混淆医疗期和病假的概念,从而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看看这篇文章,你就明白医疗期是什么了——
一、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是解雇保护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您看明白了吧,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简言之医疗期是一个休息期 解雇保护期。
其实,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一样可以解雇。
二、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期限一览表
三、合同期限内医疗期如何计算?
1、起算时间:从病休第一天开始。
2、计算方式: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一个累计计算周期内计算实际休息的天数。累计计算周期结束,则医疗期重新计算。
3、节假日:病休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医疗期内。
4、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对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在24个月不能痊愈的,可以延长医疗期。
即对于特殊疾病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适用24个月医疗期,最高院公报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支持该观点。但患特殊疾病是否当然适用24个月医疗期,各地法院有不同看法,如:上海法院认为患特殊疾病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但广东法院则认为患特殊疾病不能当然适用24个月医疗期。
5、特别注意:当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尚未结束,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四、合同期限内员工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
这是HR和很多法律从业者的一个常见误区,产生的原因是不明白医疗期到底是什么。前面说到,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
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什么是“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般情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一定是指医疗期满。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六、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国内大多数地区都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区有地方规定,比如深圳做法是这样的,依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七、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24个月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4个月”怎么理解?实践中两种观点:
(1)最少24个月:江苏规定,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职工,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刊登了江苏的一个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这样的:“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执行,不能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八、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不同,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需鉴定为5-10级才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目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仍然有效,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在适用时要注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明确强调:《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10级的才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九、医疗期期限届满的处理
(1)医疗期满未痊愈的,可以请病假,但病假批准与否属于公司自主权的范畴。
(2)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若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
(3)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医疗期满未请假又不出勤的,可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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